豪大雨造成嚴重災情,財政部今天提醒民眾,務必保存災損照片等證據,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報稅時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免稅額。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在發生災害損失後30天內,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才能扣抵稅。

國稅局表示,在重大災害地區,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以書面審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明年報稅時,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如果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

引用:
http://news.msn.com.tw/news2693148.aspx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OHO1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