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列一級謀殺… 酒駕致死將嚴懲

最近酒駕致人於死的事件頻傳,內政部長李鴻源與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宣示,內政部今起要求所有縣市警局,嚴格執行取締酒駕,針對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害,將盡快與法務部協商修法,提高刑度並從重求刑,以降低酒駕狀況。

李鴻源表示,台灣目前酒駕再犯率已超過三成,民眾僥倖心理仍在,只有嚴格執法,才能杜絕減少酒駕情形。他表示,內政部參考外國對酒駕的法制規定,美國加州酒駕致死,依刑法處一級謀殺罪,日本依刑法也處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之罪。他認為,加重刑責確有嚇阻作用,台灣有必要提高酒駕刑度。

王卓鈞表示,依警政署統計,去年A1類(車禍發生廿四小時內死亡)事故人數有二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因酒後駕車死亡有四百卅九人;今年一至四月,A1類事故死亡人數為六百六十二人,因酒駕死亡有一百四十六人,和去年同期相比,因酒駕死亡人數,減少五人。

王卓鈞說,去年共取締十一萬多件酒駕案件,移送法辦有五萬多件;今年一至四月,酒駕違規三萬多件,法辦一萬多件。呼籲民眾應戒除勸酒習慣,若不勝酒力,可指定駕駛或搭計程車返家,也希望業者提供代叫車服務,確保用路人和駕駛人安全。

台北市警局昨天起全面加強酒測勤務,市警局表示,不少貪杯者白天就開始飲酒,未來專案勤務會特別增加日間取締,防止執法漏洞。

台北市的新執法作為,將與鄰近的新北市、基隆、宜蘭警方「區域聯防」,跨縣市強化執法強度;同時將堤頂大道、環河、水源快速道路、市民、建國、新生高架等各快速道路匝道口納入攔檢點,防止酒駕者躲避查緝。

引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130791.shtml

 

 

拒酒測吊駕照 無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699號解釋,汽車駕駛因拒酒測而遭處分吊銷駕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並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4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67條2項前段又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前開規定吊銷駕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同條例68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首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

分別持有普通、職業大貨車駕照的兩名駕駛,因駕駛重機車外出時拒絕酒測,被監理所裁罰新台幣6萬元、吊銷各級車類駕照及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的處分,導致失去駕駛工作。

分別承審兩案件的法官及合議庭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牴觸憲法比例原則及工作權、生存權保障的疑義,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將兩案合併審理。

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第699號解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拒酒測駕駛的相關處罰,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也與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保障的意旨無違。

解釋文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處罰規定是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目的正當;該規定也可杜絕駕駛人以拒絕酒測逃避刑事公共危險罪責處罰的僥倖心理,且無可達成相同效果的較溫和手段。

此外,解釋文指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交通法規,況且警察執行時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酒測的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所認知而仍執意拒絕酒測,處罰規定尚未過當。

解釋文也提到,立法者宜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的規定,使能斟酌個案情節而為妥適處置,而有關酒測的檢測方式、程序等,也宜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規範制定。

這次釋憲計有大法官林錫堯、陳春生、陳碧玉、羅昌發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湯德宗提出部分協同暨部分不同意見書;大法官李震山、湯德宗、黃茂榮、葉百修共同提出不同意見書。

引用:
http://www.cna.com.tw/

 

 

酒駕致死 法務部建議先扣財產

多起酒駕致人死傷案引發民怨,法務部昨天發函各地檢署要求審慎處理酒駕案件,建議偵查酒駕致人於死傷案件時,若被告沒賠償、沒向被害人道歉,不宜給予緩起訴處分;且建議協助聲請假扣押被告財產並強制執行。


法務部指出,檢察官處理酒駕致人於死案件時,可以通知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分會,於徵得被害人同意並出具保證書,聲請法院假扣押被告財產。當判決確定,被告仍拒絕賠償,即可強制執行。


統計顯示,檢察官命被告支付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大多低於交通部訂的酒駕的行政罰標準,法務部請檢察官參酌交通部所訂標準,否則監理單位通知被告補交差額,造成一罪兩罰誤會。


引用: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130791.shtml

 

 

 


時事感想:

酒駕是個非常非嚴重的大問題,
是該視同蓄意殺人, 朝這個方向加重刑責修法

 


文 : 飄浮不定的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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